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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等外”诠释

日期:2023-10-12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2年第5期    作者:黄亚洲    浏览:

  摘要:受案范围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性问题,但至今尚未明确。根据文义、体系和目的解释,“等外”诠释更为适宜。但实践中泛化可诉事项,混淆行政与民事公益诉讼,且过度强调检察机关地位,受案范围存在不当扩张,其“等外”诠释应受限缩。《民事诉讼法》第58条属于例示性规范,应当遵循同质规则,即“等外”与“等内”事项属于同类且概括性用语涵盖两者,以多种法律解释方法有效适用之。因例示事项和概括性用语的文字含义及其关系模糊,仅依文义解释不可归纳其同质信息,学界亦因此未从例示性规范角度充分论述,结合体系解释可得领域化背景下排除私益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而诉诸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所称侵权行为指向弱势利益,不在人数多少,而在地位弱势,最终可得同质信息。依此逐一检视“等外”领域,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公共安全、扶贫、国防安全并不适合,而应然“等外”事项可以类型化为普遍性利益和集体性利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受案范围  例示性规范  同质规则  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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