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法庭调查,再法庭辩论的二阶段庭审结构。由于两个阶段之间缺乏流动机制造成了对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桎梏,表现为在复杂民事纠纷裁判中法官思路的混乱。返还原物与善意取得交叉案件由于复杂的攻击防御结构更加鲜明地反映了该种现象。为此,理论界与实践界寄希望于引入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裁判方法,其中最典型的是关联分析法及要件事实理论。而裁判方法的培养与庭审结构的适配离不开对我国实体法解释论、诉讼法理论,以及庭审对法官、当事人不同面向的制度趣旨考量。结合法律适用逻辑与我国实践语境,应当在设置恢复调查等灵活性程序的前提下保留现有庭审结构,并推动以要件事实审理为核心的裁判思维本土化。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 关联分析法 要件事实理论 裁判方法 阶段式庭审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