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议程序是陪审案件审判程序的重心之一,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相当缺乏。陪审程序和规则的构建是我国陪审实质化的重要保障,陪审程序的定位应当是“繁者更繁”的程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节省司法资源、解决法院人手不足的措施。在合议程序中,在评议过程中应当调整发言顺序,在法官进行必要指示后由人民陪审员优先发表评议意见。合议庭对案件结果的表决应当具有终局性,在七人合议制中应当实行匿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判委员会不应轻易变更人民陪审员对事实的认定结果,人民陪审员的异议应当具有影响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的实质效力。
关键词: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 合议程序 异议机制 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