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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2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结项的通知

日期:2013-10-24    浏览:

 

各学院、所、中心、项目团队及个人: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相关规定现将2012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结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立项负责人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成果清单》。

3.项目主要成果及能够证明项目研究完成情况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结项材料提交形式和要求

1.本通知所列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第1、2、3项材料应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2.书面材料提交至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汇总,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出具一份本院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学生书面材料和情况说明一并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联系人:肖老师、王老师;联系电话:58908066、58908456;办公地点:学院路校区办公楼303室;材料电子版发至:peiyangban@126.com

3.截止时间:所有材料应在11月5日前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三、项目经费报销

资助经费一次性全额拨付。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划拨到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账户。

项目负责人依据学校有关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持项目研究中实际发生经费的支出票据,按照《关于2012年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报销工作的通知》(法大研字[2013]13号)的规定的报销时间及要求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报销。

四、结项相关管理规定

项目结项应当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项目成果报告。研究生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阶段性成果报告、结项报告进行验收,合格者予以通过。

研究生院还将组织专家组对2012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立项项目总数的20%,抽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作出责令限期完成、撤销立项、终止研究等处理。

撤销立项、终止研究的,应当追回资助经费。

作出终止研究、撤销立项、追缴已经拨付经费的处理,应当听取项目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其他事项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在学校(或二级培养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学术报告会上交流研究成果。

            

                                   研究生院

                             2013年10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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