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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8-27 来源:第193-203页 作者:吴炫霓 浏览:次
摘要:通说以直接性关联限定结果加重犯,但其与客观归责理论的界限不清。在危险实现阶段,直接性关联未在危险并行实现的情形中否定结果加重犯,因此未提出较客观归责更严格的归属要求。但在危险创设阶段,直接性关联将“构成要件的规范保护目的”前移,将结果加重犯的危险限定为典型危险,表现出与客观归责一般原理的差别。直接性关联应成为结果加重犯的独有归责机制,以避免在并罚情形中不当认定结果加重犯,或否定结果加重犯后忽略本应成立的轻罪。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 直接性关联 客观归责 危险创设 危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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