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德的法律强制并非一个现代问题,早在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便已提出借法律塑造公民德性,并在阿奎那的承继与修正后形成了道德立法的核心传统。詹姆斯·斯蒂芬首次较为系统地提出了刚性的“法律道德主义”理论;德弗林勋爵在与哈特的论战中也不谋而合地提出一种柔性版本,成为后世道德的法律强制的基本范式。经由乔治的调和,法律道德主义在新自然法背景下重焕生机,在多元至善主义与尊重个人自治之间找寻到了平衡点。但各式理论都有缺陷。鉴于此,合理的道德立法就要做到谨慎选择被强制的道德类型,运用多元的立法模式,且时刻践行辅助性原则。
关键词:法律道德主义 至善主义 道德的法律强制 道德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