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我国中部H省一年半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出罪数据的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不均衡、实质出罪率较低等问题,司法机关并未针对客观危险的有无与程度进行充分论证,笼统得出出罪结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危险判断,应当以保护公共交通安全法益的立法目的为核心。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为客观危险的判断提供基础性标准,应当允许醉驾行为人例外地反驳立法推定的抽象危险,但书条款的司法适用为客观危险有无及程度判断提供实定法依据,对于实践中频发的醉驾送医案件,根据具体情形分别适用紧急避险、但书条款和定罪免刑条款,以探索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综合出罪路径。
关键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实证研究 出罪事由 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