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郭某新案中创造性地提出了确认无效诉讼应于“适当期间”内提起的观点,但说理不足导致其个案适用的僵化。为增强“适当期间”作为司法规则的灵活性和包容性,须厘清其概念内涵和价值基础。应从权利保护的特别需要和法律秩序安定性出发,阐释“适当期间”作为时限的超越性和有限性,通过法律解释明确其适法性,并围绕法律事实澄清的可能性、个案纠纷解决的净收益、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以及救济途径的唯一性,塑造“适当期间”作为起诉期限审查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关键词:适当期间 确认无效诉讼 起诉期限 成本收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