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解释的内部进路尚难以解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实践问题,须引入外部的经济分析方法解释惩罚的作用机制。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降低了侵权行为被诉概率,是导致惩罚性与补偿性赔偿制度之间交易成本结构差异的内因。通过超越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遏制侵权行为,从而带来制度收益,此时判赔额相对于实际损害的倍数应为侵权行为被诉概率的倒数。由于诱导滥用诉权、抑制累积创新、司法定价低效的问题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相伴随,这一制度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成本。司法指导规范与经济分析结论既有抱合,又有背离。一方面,经济分析中的若干实质变量已被纳入司法视野;另一方面,目前仍存在部分司法指导规范诉诸直觉的问题,而经济分析对现状可以起到纠偏作用,在制度完善进程中应获更多重视。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 交易成本 填平原则 累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