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存在两种理论定位:一是为多数立法例所采的实体定位,该定位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独立于执行程序,主张撤销者债权无需到期,保全范围及于成立于诈害行为前的所有债权;二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执行定位,该定位依托执行程序,适格撤销权人需取得执行依据并证明强制执行无法使其完全受偿。实体定位以保全责任财产为目的,当债务人濒临或陷入事实破产,债权人群体对责任财产间接的价值支配力外显,债务人在作出财产处分时有义务为债权人群体利益考虑,债权人群体有权对违背此义务的诈害行为主张救济;执行定位以执行阶段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直接目标,债权人通过撤销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查封效力的追溯。相较而言,实体定位的理论架构更为完整,而执行定位更行之有效。由于我国执行财产分配制度未采绝对优先主义,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解释论建构宜采实体定位。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 责任 强制执行 相对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