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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博士后学术前沿系列讲座第二十八讲举行

日期:2025-06-09    浏览:

202566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学术前沿讲座第二十八讲在海淀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418教室成功举办。

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刑诉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彪主讲,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助理、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任肖宝兴博士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肖沛权点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朴峻辉、王大为与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迎龙主持。

讲座伊始,王迎龙教授向与会师生介绍了到场嘉宾。介绍结束后,王迎龙教授邀请肖宝兴老师致辞。

在致辞环节,肖宝兴老师指出本次讲座的主题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前瞻性,刑诉法作为“小宪法”,直接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其修改能够牵动广泛的社会关注,引起学界热烈讨论。证据制度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始终,对公正与效率价值衡平之实现至关重要。在刑诉法即将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深入研究证据制度的完善进路,对我们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意义非凡。希望在座各位师生,能够通过本次讲座加强学术交流,也鼓励各位青年研究者为法学研究迈上更大的台阶作出智识贡献。

在主讲环节,王彪博士后以“刑诉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为题向在场师生进行了讲授。他提出,现阶段证据制度的完善,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关注。其一,证据部分是否独立成编?证据部分在总论的一章,内容不够丰富,没有体现以审判为中心,有观点认为证据制度应当独立成编。证据是否独立成编,在于是否具备现实条件,此次修法还不具有此种条件。重要原因在于证据部分的设置体现了多元价值选择,难以达成价值共识则不易设置条文。证据制度的完善应当走渐进式的道路,必须遵循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与司法解释和司法改革进行紧密互动。其二,刑事证据规则的体系化进路?目前刑事证据规则缺乏体系化,有必要实现证据规则的体系化。具体可以分为三步骤,第一步应当对现有证据规则定性,界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第二步,分析证据规则入法的必要性。第三步,对于入法的证据规则进行体系化编排。其三,刑事证据制度修改如何回应数字时代的新问题?在数字时代,要防范两大风险,第一是厘清数据隐私和打击犯罪的关系。第二是人工智能证据应用和规制问题。其四,刑事证明的立法完善问题。应当完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此外,对于证明方法的讨论,如印证和综合认定法,此种方法是否应当入法是有疑问的,应当由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自行把握,应当是一种提示性的办案规定。

在点评环节,肖沛权教授指出,本次讲座紧扣当前的学术关切,主讲人提出的四个问题,也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现阶段多数问题尚未形成广泛共识,尤其是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形成的证据如何分类的问题。主讲人提到证明方法不宜规定于法律体系之中的观点,有充分的实践经验支撑,通常实务工作者已经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综合认定标准,立法规定的作用很可能是有限的。尽管域外制度中以经验主义和逻辑推理为原点形成的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同我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的理论基础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仍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

在与谈环节,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朴峻辉认为,数据证据的研究通常受制于科学突破,因此作为法学研究者,我们应当重申人作为认知者、参与者、审查者、裁判者的中心主体地位,在多元价值共存的证据法理中,人作为主体是诉讼伦理学的重要根基。

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王大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在于完善举证、质证、认证,因此证据体系化是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结构性优化。

最后,王迎龙教授总结道,从学界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来看,数字证据和科学证据是极有价值的研究方向,其研究成果通常能为学术创新带来突破。希望本次讲座能够促进争鸣和交流,各位同学可以结合本次讲座的启发继续深耕学术。

博士后学术前沿系列讲座第二十八讲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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