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位申请人: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25〕4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为畅通学位申请人权利救济渠道、规范权利救济程序,现将陈述申辩、学术复核及复核程序和规范说明如下:
一、《陈述申辩书》提交说明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25〕40号)第二十四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受学校委托,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应当自收到拟作出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属二级培养单位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同一环节多个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一次性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包括程序性事由和学术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评阅人出具的评阅意见或者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的学术复核申请。对同一环节多个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一次性提出学术复核申请。
1.学位申请人填写《陈述申辩书》,按要求填写、勾选相关信息,具体阐述陈述申辩理由。如对评阅阶段提出陈述申辩,须将专家评阅意见作为附件提供。如对答辩阶段/成果认定提出陈述申辩,须将答辩会/成果认定后告知作为附件提供。
2.学位申请人《陈述申辩书》纸质版签字后于工作时间内交至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二、《学位复核申请表》提交说明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25〕40号)第三十条: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对同一环节多个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一次性提出复核申请。
1.学位申请人填写《学位复核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勾选相关信息,具体阐述陈述申辩理由。
2.学位申请人需同时提交《学位复核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签字后于工作时间内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地点: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807)。同时,将签字后的《学位复核申请表》扫描为PDF文件,发送至校学位办邮箱:xwb@cupl.edu.cn,PDF文件及邮件主题命名格式:“学院-姓名-申请人类别-学位复核类别复核申请书”。
三、未尽事宜详见《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25〕40号)(“智慧法大”中查看)。
学位办咨询电话:010-58908534。
附件:1.《陈述申辩书》
2.《学位复核申请表》
研究生院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