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教育部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管理,建立健全分类评价体系,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学科、专业特色与人才培养需求,现决定开展《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以下简称《学位标准》)修订、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编制目的与原则
《学位标准》作为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核心评价依据,为导师培养研究生提供了规范化指导,为学位授予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确立了科学基准,也是向社会各界展示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标杆。
2021年我校首次启动《学位标准》编制工作,并于2022年完成编制。学校各培养单位学位相关工作严格依照《学位标准》开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出台,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等文件陆续修订,《学位标准》相关规定亟待更新。
本次修订、编制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制订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1)、《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2)为基础,紧密结合我校研究生最新培养方案,综合考虑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按照保证质量、体现特色、突出能力的要求,在反复研究并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相应学科、专业国家学位基本要求及我校现行标准。
二、修订、编制内容与要求
1.已进行过《学位标准》编制的学位点,本次启动《学位标准》内容修订工作。2021年后新增学位点,本次启动《学位标准》内容编制工作。
2.《学位标准》主要包含学科、专业定位与发展目标、知识结构、基本素质、基本学术能力(学术学位)、实践训练及职业能力(专业学位)、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学术学位)、实践成果(专业学位)、学术成果等方面的内容。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学位标准》撰写格式要求及参考模板详见附件3和附件4,应严格按照格式要求撰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考模板中所列项、条予以增、删、改。
3.《学位标准》分类型、分层次编制,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分别编制,同一学科、专业博士学位与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分别编制并统筹衔接。
4.学术学位中,法学学科按二级学科编制,法学以外学科按一级学科编制;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编制,其中法律硕士按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分别编制,由研究生院统筹;法律博士由法律学院负责。
5.《学位标准》中学习年限、课程学分、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等培养环节要求应按照《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及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等最新制度规定执行;学位论文、学位授予等要求应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等最新制度规定执行。
6.法学、纪检监察学科应以世界一流大学研究生教育的相关质量标准为参照,立足于国内一流的办学目标,使我校法学、纪检监察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具有学科前瞻性、国内引领性;法学、纪检监察学以外一级学科应以国内高水平大学同类专业的培养质量为参照,借鉴世界一流大学的相关质量标准,以发挥学科优势、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进行编制。
7.《学位标准》编制工作由培养单位负责人组织、部署,各学科、专业(研究所、中心)负责人具体落实,由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工作日程安排
1.2025年5月29日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审议本院各学科、专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并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纸质版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2.2025年5月30日-6月30日,研究生院对各学科、专业《学位标准》进行形式审查,并向各学院反馈修改意见。
3.2025年7月4日前,《学位标准》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审查。
4.2025年7月,《学位标准》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学术学位相关工作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方式:58908534。
2.专业学位相关工作
联系人:张老师,联系方式:58908459。
《学位标准》修订、编制工作对保证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分类评价,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也将为开展质量监督,为社会了解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提供依据。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要求,切实做好修订、编制工作。
附件:1.国家《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2.国家《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3.《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学术学位)撰写格式要求及参考模板
4.《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撰写格式要求及参考模板
5.《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牵头负责学院表
研究生院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