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德明法,格物致公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门类的研究生院。
研院地处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心区,北临久负盛名的“燕京八大景”之一——“蓟门烟树”,东沿元大都土城遗址公园小月河、野松林。水波荡漾,松涛起伏,底蕴深厚,人文荟萃。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法大发〔2013〕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质量,规范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规定的招生考试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学校原则上不再招收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录取、宁缺毋滥、按需招生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依据学校当年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进行;如果当年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公布后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则根据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包括普通招考和审核录取两种。
普通招考是指以公开招考方式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
审核录取是指以审核录取方式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均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政策的制定及重大招生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八条 研究生院是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与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联络并对外进行招生宣传。
二级培养单位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根据研究生院的工作部署,落实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命题、组织考试、阅卷、复试及录取等招生工作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上述整个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与,以确保考试的安全性和录取的公正性。
第三章 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条 研究生院根据国家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各二级培养单位拟定招生简章,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当年度有关工作要求,负责本单位招生专业目录的拟定或修订,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各二级培养单位历年报考人数、录取人数、就业率、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等因素,提出各二级培养单位招生规模分配方案,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培养单位。
国家在录取阶段增加招生计划的,由研究生院综合考虑有关专业达到分数线考生人数、历年就业率、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培养单位。
第十三条 二级培养单位新设招生专业或方向,须在其培养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后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招生。
现有专业停止招生,须由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停止招生。
现有专业下招生方向的修订,须由二级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研究生院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负责对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进行认定。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五条 研招办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报名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学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须符合学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考生网上报名信息进行报考资格初审。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为考生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条 考生办理准考证时应当按要求向二级培养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对考生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由二级培养单位办理准考证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统一入学考试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考试科目的命题组织和试卷印制工作;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相关专业的试题命制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试卷印制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考点的考务工作,包括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的组织和培训,以及考试的组织落实等。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监考人员的组织和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试卷的整理工作。二级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的要求,协助组织人员参加有关专业试卷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的阅卷工作。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专业设置和考生数量成立相应的阅卷组,在集中阅卷场所按照阅卷评分规则阅卷。正式评卷前,由二级培养单位组织专家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各阅卷组根据拟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阅卷教师对答卷进行试评。评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公正、公平、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当在阅卷前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复试在初试结束后一周内举行,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复试。
复试工作由研究生院总体协调。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复试工作文件。
外语复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复试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负责复试教师的遴选和复试的具体准备工作。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复试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复试成绩及复试试题报送研究生院。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为需要对某个专业或方向参加复试的考生作进一步考查的,可以再次进行复试。
第二十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参加复试的还应当参加加试。研究生院负责审查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资格并组织加试,有关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加试试题的命制和阅卷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研究生院在复试阶段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校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在国家招生规模内,坚持同一录取分数线原则。录取名单应当按照报考同一导师考生的综合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
第三十条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相关要求和考生拟录取总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经研究生院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北京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负责公布拟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接收拟录取考生的人事档案、办理定向培养或者委托培养协议,对拟录取考生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寄发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博士研究生设立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协调博士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应当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并持相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2周(含)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属于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 审核录取制
第三十八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更有效地选拔优秀人才,学校自2013年起试行审核录取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 采用审核录取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应当坚持严格的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重点审核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学术能力、学术潜力;在审核录取过程中,充分尊重导师自主权,由导师主导整个审核录取工作;全程监督审核录取过程,确保申请条件与审核程序符合规定,录取公正。
第四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申请表》。
(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习成绩单。
(三)学士、硕士阶段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四)硕士学位论文。
(五)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包括研究主题、已有基础、基本思路、预期目标,研究计划应当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
(六)申请人认为能够说明自身学术能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调研报告等材料。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须有3位专家予以推荐,包括:
(一)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指导教师1位。
(二)中国政法大学之外同行专家1位。
(三)中国政法大学同行专家(非报考导师)1位。
推荐人应当亲自填写推荐书并密封后,直接以挂号信形式寄给申请人所申请导师。
第四十三条 审核录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透明,条件公开,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二)突出对政治素养、基础理论、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外语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考察。
(三)材料审核与面试相结合。
(四)集体考察,导师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核录取工作程序为:
(一)导师审核申请人材料,参考专家推荐书,提出参加面试考生名单,面试比例不超过5:1。
(二)根据导师建议,有关二级培养单位组织3-5名同行专家组成考察小组(导师任组长),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察。
(三)对考生的外语水平测试,可以委托外国语学院进行。
(四)根据材料审核以及面试考察情况,导师提交拟录取名单。
(五)导师提出的拟录取名单经二级培养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生院、监察处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报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 纪检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招生录取工作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良好形象。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原则,认真掌握招生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六条 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的学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学校当年的招生及招生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属于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或招生部门负责人决策问题的,追究相关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立即停止参加招生工作的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招生工作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生,或者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学校声誉受到损失。
(二)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和伙同他人舞弊。
(三)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答卷。
(四)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费用。
(六)其他违规破坏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弄虚作假者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对在全国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其中,对在初试或复试中作弊的考生作如下处理:
(一)将考生的有关情况及《考试违纪处理决定书》寄送考生学习或工作单位,并建议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禁止报考本校各类研究生。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应当及时告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调查取证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招生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研究生院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不力或疏于履行监督职责,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文件和政策的发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为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信息发布平台。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录取制试行办法》(法大发[201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