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彦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21级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助理研究员(100088)。本文系2020教育部哲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数据法学内容和体系研究”(项目号:20JZD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由于外部规制难以充分回应股东压制难题,公司治理实践中的中小股东通过设定分红的时间、额度和其他条件等“分红预先安排”来防范大股东的事后压制。此种个性化安排作为理性自治的产物,可与董事损害之诉、强制分红之诉、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等制度相协同,保护中小股东的分红权益。以激活公司的理性自治、疏解分红中的股东压制问题为目标,我国公司法不妨通过构建赋权性规则与缺省性规则吸收这一实践思路,敦促公司形成事先安排。首先,赋权性规则可以提示“分红预先安排”的可行内容。其次,对于缺省性规则,其预设规则可设置为反向三分之二多数决,既可保持公司法的体系自洽,亦可确保分红安排的实现;其变更规则可设置为全体一致决,防止大股东对既有安排的肆意变更。
关键词:公司治理 股东压制 分红预先安排 任意性规则 软家长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