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艳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21级硕士研究生(430073)。
摘要:迥异于《担保法》中连带共同保证之推定规则,《民法典》并未为共同保证人的内部追偿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论争,然依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形基于意思自治、自己责任、公平、效率原则及法律体系化的要求对共同保证人的内部追偿权予以否定。明确约定相互追偿或约定连带共同保证情形,依据意思自治及连带债务规则,共同保证人享有内部追偿权。同一份合同书之特殊情形可经由推定之连带债务与债务加入肯定共同保证人的内部追偿权,以缓和一般情形的否定说,然此推定情形易导致司法实践的适用困境,需在尊重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与债的相对性原理之前提下,对共同保证人内部追偿权的肯定范围进行限缩解释。
关键词:共同保证人 意思自治 连带共同保证 内部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