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问题,应当从“判断标准”和“主体视角”两个递进维度进行制度构建。鉴于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二元价值目标”,及著作人身权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人格保护理论表现出的偏好,实践中宜采纳思想标准,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的“第一维度”,即以作者在作品表达中传递的个人思想不受侵犯作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际。在涉及主体判断视角的“第二维度”,则应引入“理性受众”作为思想标准适用的主体视角:法官应立足于一个具有一般认知能力与价值认同感的善意阅听人,对使用后的作品在传播渠道内的社会形象进行客观定位,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及利益平衡、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就作者是否有必要对作品被使用后的社会形象予以容忍作出公正的司法判断。
关键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 侵权标准 主体视角 思想标准 “理性受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