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宣告和通知紧急状态的原则机制建设不足和具体实践匮乏暴露了诸多问题。紧急状态的宣告和通知原则缺位,无法提供一般国际法下国家调整人权标准的根据。宣告通知的紧急状态与实际合法的紧急状态错位,带来人权克减常态化和制度化的风险。紧急状态的宣告和通知机制不足,不利于权力调配和监督实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3款是确立紧急状态的宣告原则和通知原则的基石。有权宣告紧急状态的主体为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蕴含对国家紧急权的司法控制要求。国家通知的内容要求基本包括时间要素和内容要素。国家违反通知要求是违背公约义务甚至是一般国际法的不法行为。
关键词: 紧急状态 宣告 通知 克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