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编解释》)第28条是任意性规范,通过特征化“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给付,指引法官在合同解释环节精确识别“以物抵债”法律关系,在填补合同漏洞环节受“以物抵债协议”典型、通常风险分配标准的拘束。以物抵债协议是债务人为清偿原债而向债权人为他种给付,债权人负变价义务的合同。以物抵债协议并非债的更改,不具有担保功能,与原债具有同一性。借助任意性规范,可为以物抵债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意未尽之处作替代性填补。《合同编解释》是“立法”的整体成果,可基于“事物本质”“制定法目的”及“法伦理原则”检视其正当性。检视的结果显示,在原债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应允许当事人为清偿而订立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不得于两债中选定其一请求履行,只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不能、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就原债请求履行。债之双方的利益格局不因成立以物抵债协议发生变化,债务人仍可主张旧债之抗辩,债权人仍可向债务人主张迟延赔偿。若债权人受领的他种给付存在瑕疵,原债消灭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债权人可行使新债上的法定解除权并请求债务人为原给付。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新债清偿 为清偿之给付 特征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