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真,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2021级硕士研究生(030000)。
摘要:已公开个人信息并未基于公开而丧失个人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之根本属性,擅自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仍具有刑事违法风险,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前对该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路径与认定标准尚未达成共识。为弥合分歧,需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维度予以重新审视:形式之维上,已公开个人信息应可识别或相关联特定自然人,且个人信息的公开应当具备合法性基础;“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侵害行为,可通过行为人的信息控制权限予以客观认定,从而排除前置法中的合法情形。实质之维上,应综合判断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否遭受具体危险,是否存在信息主体对信息处理行为负有容忍义务之消极抗辩事由,是否已然达致规范的法益侵害程度,通过定性与定量之双重评价,进而厘清刑法的调控边界。
关键词: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