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晶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22级硕士研究生(100088)。本文获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十届“学术新人”论文大赛“学术新人”奖。
摘要:在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加持下,抽象危险犯在罪名体系中的数量陡然增加。在承认抽象危险犯有助于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教义学上的分类并提出不同的限制解释路径是平衡其与传统刑法基本原则的关键。抽象危险犯的下位类型均是优位理性判断的体现,因而解构并检验经验法则便成为对各类抽象危险犯进行限制解释的必由之路。抽象危险性犯构成要件的定型化任务必须完成,准抽象危险犯必须在司法过程中融入阻挡因素的判断,累积犯必须以个别环境要素损害这一中间结果取代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抽象危险,而实质预备犯则要在实行性与预备性的矛盾属性中寻求平衡。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 优位理性 经验法则 类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