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玉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行政法学方向)2021级硕士研究生(100088)。本文获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十届“学术新人”论文大赛“学术新人”奖。
摘要:《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首次肯定了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补充设定权,这契合了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为了防止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权的泛化和滥用,需要建构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为此,首先在全国数目繁杂的地方立法文本中选取了544部涉及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实践考察,梳理出各地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4种类型、9种具体样态,并分别进行了举例分析;其次,通过提出学界目前关于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合法性判断标准的适用和不足,指明了合法性判断标准建构的必要性和努力方向;再次,分析了建构合法性判断标准须厘清的前置性问题,包括“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理解和4种具体情形、“补充设定”的内涵与限制等,总结了对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争议谱系;最后,在前述实证分析和理论思辨的基础上,整理出一条先消极后积极的合法性判断路径,为建构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补充设定 实践样态 合法性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