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姜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数据法学专业2022级硕士研究生(100088)。本文获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十届“学术新人”论文大赛“学术新人”奖。
摘要:损害理论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连接事实不利益与法律不利益的关键媒介。在“平台—数据—算法”商业模式快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损害理论应当被视为串联各法律部门的有效衔接点。受智能算法主导作用增强的影响,传统民事侵权损害理论在接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与适用司法模式进行权利救济两大环节中力有不逮,作为平台企业核心资产的观察数据与推断数据存在监管逃逸可能。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天然具有的结构性垄断特征也从外部视角提升了引进竞争损害理论的正当性,竞争法立法目的学说以及群体导向的损害理论发展趋势则为竞争损害理论的介入进一步提供了理论依据,制度层面的妥当融合也为此带来了可行性支撑。此外,欧盟数字守门人规则或将成为个人信息损害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契机,依托算法推荐商业模式而获得“流量入口”与“治理关口”法律地位的平台企业应当承担起数字经济秩序保障义务,损害理论的二阶体系可以通过吸纳第三维度的秩序损害实现高阶利益统合,进而完善自身以更好地服务于领域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治理事业。
关键词:算法推荐 竞争损害理论 数字守门人规则 秩序损害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