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言,法律应在慎重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权利分配,设置兼具逻辑合理性和价值说服力的构成要件,最终实现利益平衡——此应为立法论上的目的,亦为解释论指明了方向。《物权法》建立了以第106条为核心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其法理基础是登记公信力,社会基础是交易安全与效率,可谓根基稳固。然而,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的优先保护不应是无限制的,法律对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也应予以适当的关注,因此,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须围绕登记公信力和第三人之“善意”,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合理解释来平衡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 登记公信力 善意 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