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自确立以来未发挥应有的纠错和风险预防功能,但并不意味该制度没有价值。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下,现行后评价制度整体失衡的成本收益计量造成了错误的示范作用并且削弱了制度威慑力,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与最佳事故避免公式则揭示了后评价制度总体获益的未改善与合理激励机制的缺失。借鉴法经济学经典的成本收益分析与效率比较工具可知,重塑后评价制度应该借鉴“自由裁量性不实施”方法厘清后评价制度内涵,修复制度主体结构提高制度效率,同时还应明确制度的法律责任以优化制度激励机制。
关键词: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 法律价值 成本收益分析 法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