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有关“既遂”的规定仅出现在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处罚条款中,其首要机能就是作为刑罚论意义。上的量刑基准,将“既遂”同时作为犯罪论意义,上的终局形态存在论证循环与逻辑不自洽。存在论意义上客观犯罪历程的终点并非“既遂”,而是为从认识论角度把握犯罪划清了素材范围。“既遂”只是从认识论上,判断存在论意义上犯罪历程所提供素材是否该当刑法分则各条的构成要件,进而能否科以标准法定刑的规范判断。通说将“既遂”视为存在论意义上犯罪终点的理论预设,导致存在论意义上之“犯罪过程终点”与认识论意义上之“既遂”的错误并置,并由此推出“既遂后不成,立中止”的谬误命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犯罪过程中”之表述,正确命题应为“犯罪过程结束后不成立中止”,前述终点的确定存在独立的标准,而无法通过缺乏依据的“犯罪终局形态”的理论预设予以推定。
关键词:既遂机能 犯罪过程 控制说 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