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而言,“内部批准后生效”条款具备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其显著区别于保留最终意思决定权的要约与承诺,属于法律行为制度下的“条件”。“内部批准后生效”合同在未进入内部批准程序时不生效,但存在两种生效的替代路径:其一,该等条款不因具有可受影响性而排除条件拟制规则的适用。由此,若当事人不正当阻止内部批准,将导致条件拟制成就,合同生效。其二,一方当事人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或者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在确定合意的情况下,应认定生效条件被变更,合同生效。若合意难以确定,要求内部批准的当事人履行或者接受履行,在一定条件下应认定为放弃生效条件。第一种路径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第二种主要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私法自治的精神,应将两种路径进一步制度化,适用于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效力判断的其他情形。
关键词:内部批准 法人意思表示 条件拟制 不正当阻却 合同生效与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