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级管理人员解聘法律适用冲突的核心问题有二:一为基础法律关系定性,二为明确解聘决议法律效力。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契约范畴,对其性质认定应当摆脱形式标准和劳动者身份界定路径的束缚,坚持从属性标准,具体判断属于委任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须通过董事会决议形式作出,解聘决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为经理权的撤回,并不对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直接影响。解聘决议和基础劳务契约的关系应当基于劳务契约类型分别判断。若为委任关系,公司无理由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即意味着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须一并解除基础劳务契约,从而保证高级管理人员退出公司机制顺利运行。若为劳动关系,公司无理由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只有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方可一并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应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关键词:高级管理人员 劳动关系 委任关系 从属性 解聘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