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平台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用平台链接 > 学术刊物 > 过刊下载 > 2021年 > 第三期 > 民商事法律论坛 > 正文

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期限问题研究——基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视角

日期:2023-11-2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1年第3期    作者:张国琪    浏览:

摘要:承认非上市公司股东“认”“缴”时空分离是资本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但由此引发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却因忽视了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董事会的中心协调者身份,面临解释困境。在债权人-公司-股东三方主体之间存在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直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存在适用边界,公司才是股东出资义务的直接指向。董事会居于公司契约的核心联结点、公司治理的中心位置,是理想的股东出资催缴机关。经商业判断,董事认为公司可能陷入无法清偿外部债务的财务困境时,需及时催缴股东出资,而不论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届至;相反,如果公司的财务困境是因公司内部原因产生,股东出资受到事先约定之出资期限的保护,不能被任意催缴。董事未适时催缴股东出资构成注意义务之违反;董事催而股东不缴,公司需采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追责。当然,出资催缴机制、催缴失败救济机制的实现均基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恰当履行。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 加速到期 公司独立人格 董事催缴义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100088传真:010-58908060            Email:yyzhk@cupl.edu.cn

Copyright©202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