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法上的“婚姻”具有两种规范属性,其一,“婚姻制度”是宪法上的一项(消极的)制度性保障;其二,宪法对“婚姻自由”也提供了基本权利的保障。这两种规范属性是可兼容理解的,两者对“婚姻”的保护是殊途同归的——即均强调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以及妇女权益的保障。备受争议的《民法典》1077条是否违反宪法,端视该条款是否对上述价值造成破坏。经审视,该条款因不符合比例原则而对婚姻自由限制过度;因忽视了婚姻中的家暴情形而潜在地危害妇女权益、破坏男女间的实质平等,有违宪之嫌。然若就此便宣告该条违宪无效过于重大且不利于法的安定性,故一个应有之对策是对该条作出合宪性解释,限制该条款的适用范围,避免对宪法的违背。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 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 合宪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