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诉讼有规范出发型和事实出发型之别,我国民事诉讼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有天然的亲源性,“从规范出发,以法律要件事实为基础把握民事诉讼”之路径已约定俗成。然受美国法及大陆法系部分学说影响,“糾纷一次性解决”的理念涌入学界,极大地影响了立法和司法实务。无限度地强调“纠纷一次性解决”,将导致当事人主义形同虚设及判决效力绝对化。藉此,有必要在诉讼客体、主体层面重新审视“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诉讼思潮。民事诉讼不再过度强调“纠纷解决”,转而将重心移至“私法权利保护”。客体层面应恪守旧诉讼标的论,裁判基础之形成应遵循辩论主义。主体层面宜实现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体系化作业,诉讼的启动恪守处分权主义下“当事人决定,而非法院”的原理。
关键词: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 旧诉讼标的论 规范出发型诉讼 既判力相对性 必要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