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平台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用平台链接 > 学术刊物 > 过刊下载 > 2021年 > 第五期 > 诉讼法视野 > 正文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反思

日期:2023-11-2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21年第5期    作者:刘东阳    浏览:

摘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多元调查主体并存的局面,造成了调查工作的重复进行,浪费了人力物力。需要进行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过于宽泛,导致社会调查报告存在严重的形式化问题。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时间不明确,也带来了侦查效率降低或者法官预断的弊端。由于调查主体、被访谈主体和预测机制的问题,社会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可能会大大降低。未成年刑事政策的表面化理解、人身危险性本身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未成年人刑事处遇的轻缓化,使得相关刑事政策的实现已几无可能。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程序之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保报告不仅会使得法官形成预断,也会使得刑事辩护极其困难。这些复杂问题在解决之前,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在实践中很难会发挥出积极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 调查报告 人身危险性 刑事政策 辩护有效性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100088传真:010-58908060            Email:yyzhk@cupl.edu.cn

Copyright©202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