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多元调查主体并存的局面,造成了调查工作的重复进行,浪费了人力物力。需要进行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过于宽泛,导致社会调查报告存在严重的形式化问题。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时间不明确,也带来了侦查效率降低或者法官预断的弊端。由于调查主体、被访谈主体和预测机制的问题,社会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可能会大大降低。未成年刑事政策的表面化理解、人身危险性本身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未成年人刑事处遇的轻缓化,使得相关刑事政策的实现已几无可能。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程序之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保报告不仅会使得法官形成预断,也会使得刑事辩护极其困难。这些复杂问题在解决之前,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在实践中很难会发挥出积极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 调查报告 人身危险性 刑事政策 辩护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