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察证据在种类及取证程序上同刑事证据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尽管《监察法》并未对监察证据进行专章规定,也缺少相应的审查判断规则,但通过准用刑事证据的相关规则和审查程序可以有效规范监察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在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理应相衔接,以弥合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的分野,防止“监察中心主义”的出现。监察证据的移送应当坚持全案移送原则、直接移送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监察案件的办理应当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司法裁判者对监察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实现监察公正和司法公正,并推动法治化在监察调查中的进程。
关键词:监察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