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本义务条款与例外抗辩条款往往共存于国际投资条约中,前者为保障跨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定基础,而后者则为特定情形下东道国运用管制权预留了空间。就例外条款而言,根本安全例外、一般例外、具体例外是最主要的三种类别。就条约中的根本安全例外而言,东道国是否享有确定例外范围的自我裁量权,取决于对条约持限缩解释抑或扩张解释。就一般例外条款而言,其存在不同的解释路径,仲裁庭应采取利益平衡的视角进行恰当解释。就具体例外而言,环境与人权近年来备受仲裁实践的关注,而拒绝授惠条款为仲裁庭的属物管辖权确定了边界,不排除措施条款则给东道国援引责任豁免提供了理由。在国际投资法律与实践中,东道国应充分把握并综合运用各类例外条款,投资者则应进一步限定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这对于当下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兼具资本输出与资本输入国身份的中国尤其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国际投资条约 一般例外条款 环境例外规则 非排除措施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