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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牵连性研究

日期:2023-11-19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7年第2期    作者:张天一    浏览:

摘要:反诉牵连性的界定是判断反诉是否适法成立的一个难题,其难点主要体现在反诉牵连性内涵的理解、外延范围的界定及其相应的程序设计三个方面。上述难点的解决不仅关涉反诉制度的目的论解释,更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紧密相关。而纵观我国学界的现有研究成果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相应处理,不免莫衷一是,失之混乱。因此,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达梳理理论和建言司法之效。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反诉牵连性的基本问题”,对现有涉及该问题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学说进行综述式研究。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与第3款对此进行规定。在现有理论研究方面,理论界对上述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牵连性要件存废之争、反诉牵连性的认定及其程序处理。虽然传统理论坚持反诉牵连性的二牵连说,并主张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但随着诉讼程序解纷功能的日益强化,扩大反诉制度适用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新近学者主张缓和反诉牵连性要件,将抵销制度纳入到反诉制度中,更有学者主张引入反诉不牵连理论。同时,这些学者主张在反诉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采纳美国法中关于强制性反诉与任意性反诉制度的区分,并区别设计相应程序。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实然规定与应然学说的考察,为下述问题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章是“反诉牵连性的实证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28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对经《裁判文书网》检索而得的28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比《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3条实施前后的司法裁判状况,笔者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反诉牵连性的认定标准趋于统一,但同时又限缩了对牵连性的认定,比较明显的表现是将涉及债之抵销的诉讼请求不作反诉处理。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笔者认为有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理论界关于反诉独立性本质论的学说,影响了司法裁判者。司法裁判者错误理解了反诉的性质,认为对反诉原告来说,独立提出反诉与合并在本诉程序中处理对其无实质影响。第二,司法实践中对法官的评判标准是如何快速处理更多的案件,而反诉制度的程序设计与上述标准格格不入,致使法官们本能地限缩对反诉牵连性的理解。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现状及其成因分析,提出问题并探究其成因,为最终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第三章是“反诉牵连性的域外考察”,通过分析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关于反诉牵连性界定及其程序设计的规定,为我国问题的解决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对比分析两大法系国家的制度设计,笔者发现:英美法系国家不将反诉牵连性要件作为认定反诉成立的适法要件,同时将两诉是否合并审理的决定权交由法官裁量。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坚持反诉牵连性理论,并且在程序的设计上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上述差异的产生实与两大法系的司法传统与制度运行环境紧密相关。因此,我国在引入域外经验之时,一定要综合比对各自制度的运行环境,以避免南橘北枳局面的出现。第四章是“反诉牵连性的再界定及其类型化程序设计”,在明晰反诉牵连性的内涵与外延后,依据牵连性强弱程度的不同区别设计不同的程序规定。反诉牵连性的内涵是指两诉在诉讼标的或攻击防御方法方面存在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表现为裁判资料的共通。反诉牵连性的外延范围包括四种情形,分别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诉讼请求互为因果关系和诉讼抵销。前三种情况属于强牵连关系,后一种情况属于弱牵连关系。基于牵连关系的强弱程度,借鉴美国法中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的类型化做法,将强牵连关系的反诉适用强制反诉制度,弱牵连关系的反诉适用任意反诉制度。

关键词:反诉 牵连性 强制反诉 任意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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