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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容忍义务

日期:2023-11-18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6年第6期    作者:夏沁    浏览:

摘要:何为容忍义务?在冯·图尔的基础上通过对相邻关系的类型化,从邻地使用关系这一角度阐述容忍义务,然后主要围绕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展开分析。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分为理由合理、程度合理、救济合理,三者密切相连,其中理由合理是把握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的起点,程度合理是确定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的核心,在理由合理、程度合理的基础上辅以救济之合理,赋予不动产权利受到限制的一方适当的补偿请求权,均衡邻地使用关系中双方的利益。除引言,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容忍义务的基本问题。什么是容忍义务?对于容忍义务问题研究,先从容忍义务的适用范围问题引入。案例一、案例二,同样基于容忍义务却做出了不同裁决的案件不仅让当事人难以信服,也使得当事人对于容忍义务认识模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容忍义务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那么容忍义务到底是什么?案例三、案例四,得出容忍义务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应该有一定的边界,而容忍义务的适用范围到底是什么?案例五、案例六进一步探究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按照一定的理由和标准运用容忍义务,而到底基于什么理由需要承担容忍义务?案例七、案例八,容忍义务必须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而到底应该如何把握容忍义务的合理范围?第二部分,邻地使用关系中的容忍义务。为了明白什么是容忍义务,先探究容忍义务法理基础。笔者赞同从较为狭义的角度思考容忍义务,主张将其限定在相邻关系中运用。“类型化”是连接各个具体事实规范和抽象价值概念之间的桥梁。故笔者主张通过相邻关系的“类型化”进一步确定容忍义务的适用范围。在分类简化复杂、多元的相邻关系的同时,对新的相邻法律关系的规范具有包容性。第三部分,邻地使用关系中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究其本质,关于邻地使用关系中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的探索,正是围绕着“合理”这一要件的研究从而确定容忍义务的边界范围。而对“合理”这一要件的把握又可以具体从理由合理、程度合理与救济合理三方面展开更深入的研究。在确定邻地使用关系中另一方为一定行为具有合理理由且程度合理的基础上,再分析承担容忍义务一方因不动产受到限制而受损的程度。受到严重的损害的一方,则赋予其相应的补偿请求权,均衡邻地使用关系中双方的利益关系。第四部分,结语。法院最后分析需要承担容忍义务的一方是否因为不动产受到限制而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失。如果是,则赋予其适当的补偿请求权,来均衡双方的利益关系。这样一来,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可以避免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时兼顾邻地使用关系中双方的利益关系。这样的判决也必将更具有司法公正性,也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就容忍义务适用的范围而论,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以及草案二审稿、三审稿中都未规定容忍义务,容忍义务应当在民法典物权法编中予以确定。

关键词:类型化 邻地使用关系 合理限度 容忍义务 民法典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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