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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界限——以盖然性说为视角修正容认说

日期:2023-11-18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6年第6期    作者:马龙    浏览:

摘要:对于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界限问题历来存在着重大争议,归纳起来大体有两类观点:其一,去掉意志因素之界定;其二,带有意志因素之界定。行为人为实现其所“欲”,而引发了一个事态的因果流程,虽然行为人并不想实现这个流程中的附随情状,但毫无疑问这个附随情状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有意启动这个因果流程导致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行为人确实是故意的。但是因果流程启动之故意和危害结果之故意毕竟还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应当结合行为人认知结果发生之盖然性和有意启动因果流程两个条件,直接推定行为人放任之意欲心态,这样既不会放纵犯罪,也不会过分的苛责行为人。其实,德国刑法理论把故意分为:侧重意欲因素的蓄意(第一级直接故意)与侧重认知因素的直接故意(第二级直接故意)。同样,本文把间接故意分为第一级间接故意与第二级间接故意,其中第二级间接故意就是本文所述的由盖然性认知因素主导的推定的未必故意。

关键词:未必故意 有认识过失 盖然性理论 附随情状 意欲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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