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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18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6年第6期 作者:严立 浏览:次
摘要:对《票据法》第10条采取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之方法,可见该条所要求的基础交易关系乃“有独立的内容和标的,以票据为支付手段、以商品买卖为典型的有偿合同”,其目的在于确保票据纯粹的支付结算工具之职能。但司法解释大大限缩了第10条的适用范围。长久以来的司法实践也为票据无因性之基本原则张目,实际上突破了第10条所能解释出的含义。
关键词:《票据法》第10条 无因性 法律解释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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