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用专章对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进行了规定,推动了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然而,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刑事和解在轻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中适用,而排除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对此,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况。通过大量的文献搜集和案例检索工作,以及对国内外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重罪案件也应当纳入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本文共四章,第一章阐释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涵义。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是指将重罪案件也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然而这并非是指所有的重罪案件都应当进入刑事和解程序,而是不应将重罪案件完全排除在刑事和解的范围之外。在确定适用刑事和解的重罪案件范围时,也应当在重罪案件之内有一个轻重的划分。第二章对比分析我国及域外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在域外,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德国加以介绍,并与我国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第三章论述我国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无论是对刑罚目的与功能不足的弥补,还是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司法权威的维护,都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重罪案件刑事和解也是可行的,具有思想文化基础、刑事司法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第四章分析我国重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提出建议。理论上来说,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应当包括除少数确实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外的其他各类案件。而刑事和解在某一具体案件上的适用,则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
关键词:刑事和解 重罪案件 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