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缓刑考验期届满之后的五年内再次实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在理论上始终存在较大争议。既有的观点以“不再执行”和“人身危险性”这两个概念为中心,并结合缓刑制度的规范性质,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多层面的探讨。但以往的研究均无法为缓刑考验期满后的累犯认定构筑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在考察累犯制度设立目的的基础上,揭示累犯从重处罚的规范根据。通过对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的具体差异的比较,得出缓刑考验期满之后的特定时段内再犯特定之罪不构成累犯的结论。
关键词:缓刑考验期 累犯 规训 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