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平台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用平台链接 > 学术刊物 > 过刊下载 > 2016年 > 第二期 > 学术争鸣 > 正文

论劳动合同变更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以《司法解释(四)》第11条为视角

日期:2023-11-17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6年第2期    作者:许剑波    浏览:

摘要:为应对我国《劳动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僵化规定,国家在2012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11条肯定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的非书面化,但在实施过程中,该条款依旧存在着适用困境。本文从《司法解释()》第11条出发,从理论和法律实务角度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制度现存问题加以分析,结合利益平衡原则,针对如何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和修正劳动者弱势地位提出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变更 利益平衡 《司法解释()》第11 非书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100088传真:010-58908060            Email:yyzhk@cupl.edu.cn

Copyright©202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