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从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在1970年“巴塞罗那牵引案”以司法判例的形式确立后,其对国际法理论发展和立法产生深刻影响,而且诸多国际公法学家在其著述中认为整体义务和强行法好比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其效力层级高于一般条约义务。这种认可整体义务具有比一般条约义务更高效力层级的理论被称为“整体义务更高层级理论”。然而国际海洋法领域的近期争议,即奥兰海峡通行制度的争议打开了理论界对整体义务的效力层级进行反思的大门。假定整体义务效力层级高于一般条约义务,则奥兰海峡应当然性地适用建立在整体义务基础上的无害通过制度而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过境通行制度,然而事实情况并非如此。本文旨在以此争议作为切入点,重新反思整体义务在国际法效力层级中的地位。
关键词:整体义务 效力层级 奥兰海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