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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约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预约效力的弹性化认定为中心

日期:2023-11-12    来源:《研究生法学》2015年第1期    作者:黄淑丹    浏览:

摘要:预约领域规范阙如,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和学理研究层面,主要存在"简单机械模式""弹性权衡模式"两大阵营之界分。根据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预约效力认定的核心在于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在扩张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依当事人的缔约真意,其效力在整体上宜弹性划分为"诚信磋商""应当缔约"。根据违约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及债的同一性原理,预约作为相对独立于本约的合同,其违反者赔付的应属预约的履行利益损失:其中,效力属"应当缔约"者,其履行利益损失原则上相当于对应本约的履行利益损失,惟应结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进行适度调整 效力属"诚信磋商"者,其履行利益损失则为关于缔结对应本约的机会损失。具体在司法适用层面,无论是解释个案预约的效力,抑或是就缔结本约的机会之损失进行计算,则均可参照"缔约三阶段"理论与"契约成熟度"理论,关键在于分别认定"缔结预约时""违反预约的行为发生时"个案当事人具体所处的缔约磋商阶段。

关键词:预约 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 弹性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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