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代州县纠纷解决作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就纠纷解决依据这一具体问题,不同学者提出了“情理说”、“法律说”、“融合说”等观点,但对于清代州县纠纷解决依据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于“情理法”的表层分析,三者背后存在着贯穿其中的实质性原则,这就是“理”。同时,“理”这一抽象概念可以具化为“法理”、“情理”、“道理”。在不同的纠纷解决阶段,三者各有侧重:在事实认定阶段,“情理”、“道理”发挥主要作用,并具有提高说服力的效果;在纠纷调解阶段,“情理”占据主导地位,并起到教化民众的作用;在纠纷审判阶段,“法理”、“情理”在不同案件中各有侧重,显示出个案平衡的意味。
关键词:清代 地方司法 纠纷解决依据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