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居民海岛长期以来权属不明,渔民多自发利用海岛,形成了"祖宗岛"之说。2010年实施的《海岛保护法》第4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在使用无居民海岛的渔民之习惯物权与国家所有权之间产生了冲突。习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否构成权利?应不应该得到保护?若应该保护,怎么保护?习惯海岛使用权的权能、效力、变动规则几乎符合法定物权的要求,具备了"物权"结构基础。习惯权利的基本要素包括社会自发性、时间性、特定群体认同性、非法定性。习惯海岛使用权具备了这些要素,属于习惯权利。习惯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包括道德性基础和合法性基础,但根本在于事实性基础。虽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也具备正当性基础,但仍不足以阻却习惯海岛使用权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立法和实践应该对习惯海岛使用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相应调适,可以采用以下四个对策:其一,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 其二,对已确权为集体所有的无居民海岛,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征收为国有,并对渔民进行合理补偿 其三,协调习惯海岛使用权与海岛生态保护的关系 其四,协调习惯海岛使用权人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关系。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 习惯海岛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