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属人法作为冲突规范中重要的系属公式,自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属人法的连结点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住所地主义时期,住所地与本国法并存时期,住所地、本国法以及惯常居所并存时期。长期以来,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显得比较混乱,在适用上存在着麻烦。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首次使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诸多领域的连结因素,较好的解决了我国属人法连结点长期混乱模糊的局面。作为一个相当于国际上流行的惯常居所的连结点,经常居所地的具体含义还有待以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厘清,在适用这一连结点时,应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当事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保证其灵活性与确定性的统一。
关键词:属人法 住所 国籍 惯常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