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紧锣密鼓地进行第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的过程中,瑕疵股权转让问题颇受起草者关注。由于我国当前欠缺相关法律规定,这一问题已困扰司法实践很长时间,为法官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这主要体现在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判定和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两个问题上。针对这种现实状况,笔者欲通过本文的讨论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益视角。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笔者通过对瑕疵股权概念的深入研究,界定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为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即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产生的瑕疵股权,并系统阐述了由于出资瑕疵而引发的出资责任;其次,笔者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两方面入手渐次论证瑕疵股权同样能够顺利转让;最后,在前两部分讨论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核心问题,即瑕疵股权顺利被转让后,由原初出资瑕疵导致的出资责任应当由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哪一方来承担,对此,本文从国内外比较法研究和现实法律制度构建两个角度展开具体论证,最终在逻辑与价值的双重层面上证明了构建相关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关键词 瑕疵股权转让 责任承担 外观主义 效率 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