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益频发的以酒驾、飙车等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促发了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的讨论。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在理解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区分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评价可能性,并以相关的客观要素为模型,厘定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心理,从而对于缺乏社会容认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在现行刑法体系内予以消解。轻易地增加危险驾驶行为的单独规定,在现阶段存在难以回避的困境,并不可行。现实可行的路径应当是增加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层次,并相应提高法定刑,对具有不同社会容认层次和危险可能性的行为样态分别拟定不同的加重情节,从而合理的规制危险驾驶行为。
关键词 危险驾驶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 犯罪化 主观罪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