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及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的商标侵权案件有四种不同的类型,需要区别对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本身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违反《商标法》;也没有食人而肥、搭便车和投机取巧,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由于关键词广告工作原理的特殊性,在考虑关键词广告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时,需区分签订合同之时与签订合同之后两个阶段。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已向搜索引擎商发出有效的权利通知书,搜索引擎商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损害的扩大部分"在网络知识产权领域难以界定,不宜做出区分。再者,对于"搜索引擎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需要做出细化,如"在24小时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最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宜增加规定反通知制度,"网络用户有反通知以恢复已删除、屏蔽或断开的链接的权利。"换言之,广告主也有反通知以恢复已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广告之权利。
关键词 关键词广告 商标 商标性使用 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