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在学界引起广泛争议,不仅涉及立法论、解释论的问题,也涉及到了共同犯罪理论。其中,共同过失犯罪理论值得肯定,实践中也不乏支持该理论的判例。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根据主观内容之不同,可将其划分为“故意+故意”、“故意+过失”、“过失+故意”、“过失+过失”四种类型。在对交通肇事共犯认定上,应该着重考察关系人与行为人的身份联系,因为关系人身份不同,对行为人意志的干预大小程度不同。
关键词:交通肇事 逃逸 罪过形式 共同过失犯罪